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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的海关增值税缴款书

发布时间:2019-04-2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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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19-04-24

  留言内容:老师,您好!

  我们收到双抬头的增值税缴款书,双方该谁申报比对认证税款?

 

  答复时间:2019-04-26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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