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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起征点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6-08-2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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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6-08-26

  留言标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起征点相关问题

  留言内容:请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话,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复时间:2026-08-28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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