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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发布时间:2026-06-1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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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6-06-16

  留言标题: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留言内容:请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两种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复时间:2026-06-18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叠加享受。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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