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上海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税务局税务局同步在各自官方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期间,经完善后形成本公告。
(二)公众参与的范围:社会公众。
(三)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
各地共收到0条意见建议。
(四)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无。
(五)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无。
(一)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上海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税务局税务局同步在各自官方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期间,经完善后形成本公告。
(二)公众参与的范围:社会公众。
(三)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
各地共收到0条意见建议。
(四)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无。
(五)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