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
上海金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国税嘉稽检通一〔2017〕3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沪国税嘉稽通[2017]26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1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沪国税嘉稽检通一〔2017〕304号
上海金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袁维荣、张卫国等人,自2017年7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检查人有权控告和检举。
被检查人认为以上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审定。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国税嘉稽通(2017)26号
上海金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059337580J):
事由:税务检查人员变更。
依据: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公司实施检查的检查人员由袁维荣、张卫国变更为袁维荣、陈嘉桢、袁灵婷、张琴。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
上海金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地税嘉稽检通一〔2017〕3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沪地税嘉稽通[2017]8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
2018年5月11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沪地税嘉稽检通一〔2017〕304号
上海金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袁维荣、张卫国等人,自2017年7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检查人有权控告和检举。
被检查人认为以上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审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地税嘉稽通(2017)8号
上海金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059337580J):
事由:税务检查人员变更。
依据: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对你公司实施检查的检查人员由袁维荣、张卫国变更为袁维荣、陈嘉桢、袁灵婷、张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
二0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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