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广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发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推出的各种简化纳税人的便民措施,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的具体措施告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在遵循报税、申报、比对、解锁等原规定下,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纳税人领用发票前做好报税,领用发票时无需携带上述4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将直接通过报税信息来代替纸质发票验旧。
二、具体操作: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领用发票之前必须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完成所有增值税发票的抄税工作,然后通过自行网上报税或办税服务厅上门报税的操作,把前次购票的全部开票信息上传到税务端系统,从而省去提供纸质发票清单的验旧。
三、时间节点:从2015年8月1日起取消纸质发票手工验旧。2015年7月为过渡期,原购票验旧方式和新购票验旧方式并行。
四、注意事项:纳税人非征期内抄税后,如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等情形,对已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