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自2015年7月1日起,嘉定区将房产税开征范围调整到全区。请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做好财产登记及房产税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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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政策简介如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义务人
根据《条例》和本市《实施细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计征方式
(一)地上建筑物。
从租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减免税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五、缴税地点:
《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本市《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具体操作中,一般企业产权人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产权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六、缴纳期限。
本市沪税政二〔1987〕238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房产税的征收日期,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税款在当年五月份征收;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十一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