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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定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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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嘉定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自2015年7月1日起,嘉定区将房产税开征范围调整到全区。请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做好财产登记及房产税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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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政策简介如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定义
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纳税义务人

  根据《条例》和本市《实施细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计征方式

  (一)地上建筑物。

从价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从租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二)地下建筑物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减免税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五、缴税地点:

  《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本市《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具体操作中,一般企业产权人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产权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六、缴纳期限。

  本市沪税政二〔1987〕238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房产税的征收日期,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税款在当年五月份征收;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十一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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