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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2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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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的工作要求,现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

  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尽快向主管税务所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见附表一),适用先享受后补备案方式。主管税务所审核后,由大厅税务登记受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认定手续流程,并督促申请单位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同新建年金计划的单位。

  二、103号文实施之后新建年金计划的单位

  备案时间:

  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资料清单: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2、年金方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4、受托管理合同

  5、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年金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受理流程:

  主管税务所审核后,由大厅税务登记受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认定手续。

  纳税人须知:

  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申报端填写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项目时,仅填写享受递延政策的金额,否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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