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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法人一证通办理涉税事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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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扩大试点工作,提升区局税收征管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逐步实现两个减负。区局将统一税收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倡导纳税人网上自主办税,提高纳税人法人一证通(以下简称CA证书)的使用力度,对实体办税探索参照网上办税的模式,减少纸质资料的流转,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现就区局CA证书办理涉税事项及资料管理等工作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面试点、分布推进、风险可控、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局涉税事项办理信息化、影像化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内容适用于注册在金山区的法人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 除特定事项外,自201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凡携带CA证书申请受理涉税事项审批备案的,受理窗口参照市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程序,不再留存纳税人各类书面附报资料做为征管档案,窗口受理人员只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附报资料当场进行影像化采集和存储,采集后纳税人提交的书面附报资料一律随加盖“申请材料信息已采集,纸质材料请自行保管备查”印章的受理回执予以返还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二)纳税人确因合理理由未携带CA证书申请办理涉税事项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填写《涉税事项受理材料清单》,并经办税员及该纳税人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代替CA证书申请办理,各窗口受理人员需对《涉税事项受理材料清单》及有效的办税员身份证、办税员卡一并进行影像化采集,并同影像化的其他附报资料纳入电子资料流转。同时留存该事项书面附报资料,按区局《征管资料电子档案化管理规定》归档和备查。

  (三) 上述第(一)项所述特定事项是指经相关业务部门明确需要收取书面资料流转、供后续审批使用以及上报市局等涉税事项,受理人员对该类涉税事项影像化采集后,及时收取其书面附报资料并随审批环节流转,书面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按区局《征管资料电子档案化管理规定》归档(上报市局除外),区局综合业务平台对该类涉税事项设置需资料流转提示。

  (四)由稽查局、评估所、出口退税所、房地产交易税务所等专职税务所受理事项需要留存书面资料,并对相关资料影像化采集,统一纳入区局电子征管档案,具体业务由相关上述责任部门负责,并做好涉及稽查案卷、评估案卷、注销清理资料、出口退税资料及房地产交易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特别提醒:

  1、涉税事项办理书面资料必须使用影像化采集。一般情况下由办税服务厅窗口负责采集,由专职税务所办理事项的可以由上述部门后期补录采集。采集部门应确保影像化采集资料的完整性与清晰度。     

  2、下列事项可以凭CA证书或办税员卡予以直接办理,涉及的相关表证单书应予以留存备查。包括上门申报、抄报税、发票领购、购买印花税票、打印完税凭证等非审批备案类事项。

  3、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自然人等无法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可以凭办税员卡或有效身份证明按现有规定办理,涉及的相关表证单书应予以影像化采集及留存备查。

  此前区局下发的关于CA证书使用、影像化采集等工作方面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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