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地税青稽公〔2018〕11号
上海巧茗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地税青稽检通一〔2017〕421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2018年2月9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沪地税青稽检通一〔2017〕421号
上海巧茗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国泉、朱贤良等人,自2017年12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