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服务对象的来人、来电等,负责解答、办理、回复或移交具体经办单位(科室)办理的一种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到税务系统机关各部门及办税场所咨询、办证、发票领购、申报纳税及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被问及、接触的第一个税务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接受的询问无论是否与本人工作职责有关,都要热情接待或详细回答。
四、首问责任人对问及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解答、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向来访人一次讲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五、首问责任人对问及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告知前来办事的来访人,到相关部门(地址)和相关人员(姓名)办理途径及联系方式,不得态度生硬,推诿不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问及不属于税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也应热情接待,并告知其可以受理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或请其咨询区行政服务中心,或给予其他必要帮助。
七、首问责任人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要及时请示领导,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首问责任人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九、首问责任制遵循的原则:热情主动,坚持政策;首问必答,有始有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原首问责任制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