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镇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国税限改〔2015〕1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青国税限改〔2015〕18号
上海镇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详见附件:工商变更税务未变更单位明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15年10月19日前到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