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适用于分局征管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业务
办理期限:七个工作日
附报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重。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4.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回复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