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并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现提示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015年9月1日起,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可在上海税务网“下载中心”专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