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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3-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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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需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
  2.认定申请表;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以及人员类型);
  5.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8.《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问: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身份认定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相关人员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2.个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原件);
  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个体经营者申请税收减免程序是怎样的?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身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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