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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确定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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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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