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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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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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