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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该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1-09-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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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筑公司来电询问,其承接了一项住宅楼的建造工程,2011年8月完工并交付给房产开发商使用,总结算价为11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收入800万元,自行加工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收入3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因此,该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4万元(800*3%),申报缴纳增值税8.74万元[3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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