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药用配制酒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应适用何种消费税税率?
答:自2011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的规定,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