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增值税、营业税新的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增值税、营业税新的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