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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增值税、营业税新的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2-01-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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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增值税、营业税新的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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