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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年营业额超过600万元,但会计核算一直不健全,此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今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2-01-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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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全年营业额超过600万元,但会计核算一直不健全,此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今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因此,该企业2011年营业额600万元,应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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