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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要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发布时间:2013-04-1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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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要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4号)的规定,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其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之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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