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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有何最新优惠?

发布时间:2017-03-3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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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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