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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能否按规定扣除?

发布时间:2017-06-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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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3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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