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家具,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
2019版报表改动较大,总局还在调试中,暂时还无法直接打印报表。若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然后点击最上面的导出按钮,导出报表之后再打印,若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三、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里的“抵扣勾选”和“确认勾选”功能在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是什么?
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根据您前后两期申报完成的时间由平台进行自动判断。即,当期勾选、确认的开始时间为您完成上一期申报的当天或上一期申报截止期当天(熟先原则),结束时间为您完成当期申报的当天;若您一直未进行当期申报,当期勾选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您所在省份税务机关设置的当期申报截止期当天。
四、代开专票和自行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小微企业标准范围内,专用发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能够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