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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0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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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5〕4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8-02
索引号:AE9101080-2005-02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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