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