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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2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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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6〕4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6-03-29
废止日期:2009-12-07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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