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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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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9-01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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