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2-20 15:3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1-05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