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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04-02-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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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5〕1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10-24

状态:全文有效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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