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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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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5-07
废止日期:2009-02-25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悦达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4月2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6370EMX型小汽车、2001年5月1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6370EM和YQZ6370EA型小汽车、2001年6月1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6390型小汽车和2002年3月2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7141型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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