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局

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1-10-30
废止日期:2006-08-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