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6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