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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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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5〕3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05-18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50008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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