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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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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0〕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8-02

状态:全文有效

四川、云南、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来自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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