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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及申报软件升级的通告(一)

发布时间:2007-11-2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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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7]97号和沪地税征[2007]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及申报软件升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有效“抓手”。

    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是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4、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5、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1、“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自行申报,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2、在具体执行中,各单位应对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人数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的职工工资列支人数进行比对,加强实地核查,确保“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3、对我局征管的纳税人(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全户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纳入网上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升级版软件的使用时间

    市局将于20071110将升级版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在财税网站和市局系统上公布。2007121起使用升级版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同时旧版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停止使用,如使用申报将不会成功。

    五、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升级的主要内容

    这次市局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进行了升级,增加了以下功能:

    1、增加了申报软件版本的校验功能,确保明细申报系统的统一性。

    2、增加了个人身份证和姓名唯一性的校验功能。

    3、将原《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住址”栏改为“有效联系地址”,并将“有效联系地址”、“邮编”栏设定为必录项目。

    4、对必录项目未填写的系统将提示不能保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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