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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小企业会计准则月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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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上述文件的要求,自2013年2月申报期(所属期2013年1月)起,原每月纳税申报时报送小企业月度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改为报送小企业会计准则月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更新系统核定后填写报送,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填写报送纸质小企业会计准则月度会计报表。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如纳税人符合“公告”中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的条件并被纳入到申报制度改革范围,财务会计报表应分月填写并按季报送。未纳入到申报制度改革范围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仍随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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