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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票使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09-21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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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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