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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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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的规定, 从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16年2月19日起,本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2、由于新版开票软件变化较大,请纳税人务必参加由服务商提供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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