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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 2013年 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3-10-3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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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税快讯 2013年 第十一期(总第137期)2013年11月1日

 近期涉税事项

2013年11月(所属期为2013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5日(2日、3日、9日、10日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抄报税期限为11月1日至14日。

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抄报税期限为11月1日至13日。

3、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1月1日至15日。

4、房产税(按半年申报)申报期限为11月1日至30日。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申报)申报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12366咨询热点》: 发票验旧;发票管理。

3、《有奖问答》:企业受托开发软件,将软件的特许使用权转交给客户,不转让软件著作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后,为进一步细化政策、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在反复讨论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并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按照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确定的原则,《办法》对各项免税服务的范围作了细化,并对个别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办法》中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办法》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时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详见财税(201370

 

12366咨询热点

【发票验旧】

1. 什么样的发票会被通知来验旧?

答:自领取发票起半年内没有前往税务局验旧的发票需要来验旧,验旧后不影响该本发票的正常开具。

 

2. 专管员通知发票验旧要带什么材料?

答:纳税人来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验旧需带: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办税员联系卡;税控卡;卷式发票的汇结联、整本定额发票、已使用过最后一张有效发票的原件。

 

3. 自领购发票后一张都没有开具,如何验旧?

答:若整本发票都没有开具过,需将整本空白发票带来,发票窗口当场作废一张发票后完成验旧。

 

【发票管理】

1.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发票领购簿、办税员联系卡、经营业务合同、企业公章、开票信息、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证明、存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单》电子文档的u棒。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票的流程是什么?

答:购货方未认证专票,销货方提起红字申请;开票系统中红字申请单电子文档及纸质版一式二份、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办税员联系卡、若勾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提供购买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若勾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提供销货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仅限次月办理)。

购货方已认证专票,购货方提起红字申请;开票系统中红字申请单电子文档及纸质版一式二份、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若是退货折让需提供双方协议、公章、办税员联系卡。

 

2013年11月有奖问答:

企业受托开发软件,将软件的特许使用权转交给客户,不转让软件著作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回答:1、互动参与平台;2、“徐汇税务“新浪微博;3、邮寄至虹桥路188号704室。回答正确的我们将有精美礼品赠送,欢迎您的参与!

 

10月有奖问答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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