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上海的调整难度尤其大。近几年,全国平均工业生产总值在增长,而上海的工业生产总值却有下滑趋势。上海的出路就是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经济,这是上海产业结构调整最重要的内容,而发展现代服务业第一个就必须发展金融业。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明确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两个中心。
要发展金融和航运,营业税的改革势在必行。于是,上海市出台了《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上海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算营业额,同时规定了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这项改革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根据《办法》,营业税的抵扣凭证包括缴纳的增值税凭证,但缴纳增值税可抵扣凭证却不包括缴纳的营业税凭证。这是因为现行增值税只涉及批发、零售及软件等少数几个服务行业,大多数的现代服务业都没有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致使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发生断裂,从而导致税负不公,影响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可以说,这次上海改革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因素,但因效力层级低和涵盖行业有限而未能解决问题。
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根本途径,也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规范化的增值税亦即西方模式的增值税,是全面消费型的增值税,并采用单一税率制。其特点是把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的全部领域。无论是对农业、制造业、商业还是对服务业,无论是对货物供应品还是对劳务供应品,都统一征收增值税。随着当今社会产品“服务化程度”越来越高,在经济生活中,货物与劳务的划分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当一项业务既可能被认定为货物销售又可能被认定为提供服务,或者当一些兼营和混合销售业务难以划分时,就可能会因为认定结果不同而导致课征的税种、适用的税率及征税的规则不同。例如,对软件征税,凡是以物理介质保存、被认定为形成软件产品的,一律征收增值税;凡是以数字信息形式通过网络、通讯传递的,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区别对待,造成不公平的税收环境,还会激励避税或税务筹划。因此,“货物和服务连续统一体”(The Goods-Service Continuum)是一个渐成共识的专有名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到现代服务业,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选择。
现代服务业可以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如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商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的发展,是工业部门发展的助推剂。但是,当前这些行业实行营业税,导致生产型企业购入这些服务的支出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同时,营业税一次交易一次课税的特点导致这些行业在流转过程中被重复征税,不利于发展。因此,增值税扩围的第一步应该将这些行业纳入征收范围,成为增值税环环抵扣的一环,减轻生产性服务业和与之相关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生产性服务与工业部门分离,推进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正因为如此,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这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这些税率标准借鉴了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只是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有些偏高。据了解,荷兰对现代物流业适用6%的优惠税率;新加坡为鼓励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其实行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定了“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经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除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外,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海外委托人的名义进口货物,免征商品和劳务税。此外,许多国家对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了很大的税收支持。如韩国为鼓励信息服务、技术研究服务、商业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对服务业免征增值税,但规定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没有将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现代服务业纳入上海试点范围。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增值税的实施需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备的增值税发票制度,最为关键的是受制于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果。况且,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无论哪个税种的改革都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综合分析税制改革的复杂性,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能循序渐进,在不减少现有税种的基础上,首先将与生产密切相关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进一步深化时,必然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其他现代服务业。当前,需要做好理论准备和技术准备,并在试点中积累经验。现代服务业行业众多,对其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并不现实,适合某一行业的征收方式对另一行业并不适用。就金融服务业来说,对其征收增值税有几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欧盟模式,即一般免税法。大部分的欧盟成员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要国家实行该种课税方法。此模式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以标准税率征收;对主营金融业务都免征增值税,但同时对金融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是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即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在较大范围内对向国内客户提供的主营金融业务免税,允许金融机构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抵扣进项税额;对非主营金融业务仍以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三是新西兰模式,即零税率法。目前适用零税率法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和新西兰等。零税率法是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税额。有些国家对全部金融服务都实行零税率;有些国家仅对金融中介和其他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而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仍按通常的方法课税。
笔者认为,欧盟模式的一般抵扣法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因素,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不利于整个增值税体系的协调发展;而新西兰模式的零税率法虽然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但对税收征管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鉴于我国金融业务结构和税收征管水平,可借鉴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的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和新西兰模式的零税率法中的合理成分,来确定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具体而言,首先,区分显性收费与隐性收费以决定增值税的征免。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分类方法,融资租赁业务及金融经纪业务一般来说是显性收费,因而是应税项目;而一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等是隐性收费,因而是免税项目。其次,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短期内,归类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归类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能明确归类的进项税额可根据金融业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按比例进行分摊。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庞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类于应税和免税项目任务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可允许金融业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摘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