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会议决定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范畴,但是课税范围、计税方法、收入归属、管理权限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征税范围上是互补的。在计税方法上增值税采用扣税法,对每个流通环节的增值课税,而营业税是全值征收的。从收入归属来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营业税收入主要归属地方,主要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这些差异引起的问题,需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加以解决。
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如果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那么按照现行税种的收入归属,地方收入将受到影响。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总额的33.8%,是地方税收的最主要来源。按照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按照75∶25的比例进行分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政府收入将受到影响。
要解决税收管理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完全并入增值税之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届时所有行业均适用增值税税种,仍将原适用营业税的行业税收入归属地方,在管理上将变得繁琐,不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笔者认为,收入分配问题可以在增值税共享税种机制下,通过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并且尽快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加以解决。税收管理问题也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税务管理机关如何确定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摘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