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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租的老房子不属于“一套房” 满五年且唯一的住房不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04-0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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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市国税局、地税局局长顾炬作客“税务局长在线访谈”,就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与市民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序幕也由此拉开。访谈中,顾炬回应市民关注的沪版“国五条”中税收热点问题时再次强调,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税收宣传月启动,恰逢“国五条”上海细则出台,细则中关于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昨天的访谈中,一位网友就提及,北京和天津的“国五条”细则中均指明个人出售满五年且唯一的住房不收个人所得税,沪版“国五条”却未明确,究竟如何操作。顾炬明确回应,根据国家规定,该类住房交易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有网友提出,付房租且没有产权的老房子是否属于一套房概念,若另外购房需要缴纳几种税?顾炬则回应称,付房租的老房子不属于产权住房。若购买住房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经征免认定后如应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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