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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布时间:2019-01-3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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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推动创新企业快速成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9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具体落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最新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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