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提交资料

  (一)增值税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三)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合格证明;

  3.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条件

  (一)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产品的;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三)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应税率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

  1.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车辆购置税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同时对大排量小汽车的税率由最高8%上调至9~20%不等。具体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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