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

提交资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条件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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