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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3-2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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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1.流转税方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本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业”税目劳务(广告业除外)为主的单位,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并通过民政局或残联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所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问: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流转税优惠政策如何申请?
  答: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的申请事宜。
  
  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流转税优惠政策,可以查阅哪些文件?
  答:本市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8]1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问:国家对残疾人个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1.流转税方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个人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7]30号)、《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0]101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本市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本市残疾、孤老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减征3600元。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残疾人个人就业取得劳动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1.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600元。
  2.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3.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5.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四)项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3600元。如果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以上,但实际全年定额减征税款总额不足3600元的,可在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退还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额。

  问:残疾人个人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申请?
  答:1.纳税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同时附报残疾人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残疾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后,应对书面申请及附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减征条件的,应将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应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残疾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并在享受政策的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未足额减征税额时,盖章确认并提供有关扣除缴税的明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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