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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布时间:2011-03-2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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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新《办法》于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问:新《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全文修改二十二处,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问: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新《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问: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因此,新《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问: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问:新《办法》简化了哪些手续程序?
答: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发票专用章有何新要求?
答:《公告》明确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启用时间。(一)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二)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纳税人识别号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三)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应使用统一式样发票专用章。
本市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公告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其他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换刻工作将按计划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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