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支出能否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管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亏损企业向玉树地震灾区、第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问: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那些条件?
答: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问:本市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税务局审批。
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税务网站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公示。
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章程;
6.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新设立的基金会不需提供。
问: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何申请、购买、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需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在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专栏的公示中下载),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购买票据的许可手续。
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凭财政票据监督部门审批同意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注明购买资格的《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目前为市局票据中心)购买票据。
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有何规定?
答: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妥善保管票据,指定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委派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存根联需保留五年后销毁。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票据交还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并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督部门注销票据的购买资格。税务、民政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如何确认捐赠资产的价值?
答: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三条规定,上述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问:哪些情况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根据(沪国税所[2009]24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有上述情形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分别在上海税务网站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公示。
问:对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行为、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和和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行为、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问: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有何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答: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张某2008年4月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小辉,通过D区民政局将其中2000元捐赠给F学校,请计算张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张某直接捐赠给失学儿童小辉的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通过民政局对学校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6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6000×30%=1800元。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2000-1800)×15%-125=505元。